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4號原告 洪曉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資及預告工資共新台幣(下同)146,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原告此部分應繳納之裁判費應為517元(1,550元1/3=517元,元以下4捨5入),加計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此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17元(517元+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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