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52號原告 陳煜昇 訴訟代理人 林承勳
楊政雄 律師被告 藍阿文 訴訟代理人 侯怡利 被告 王朝景 訴訟代理人 陳英鳳 律師被告 賴金鑾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炳燿 被告 李炳南
李炳煌 林弘文 吳信良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李鳳春 被告 高順益
李俊賢 廖含思 李鳳娥 李鳳足 李鳳美 陳昶彥 陳紘暘 朱世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36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30,056元(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9,360元,原告尚應補繳1,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蘇泠┌─────────────────────────────────────────────┐│附表│├─────────┬─────────┬──────┬──────┬───────────┤│土地│公告現值/平方公尺│土地面積│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平方公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新北市○○區○○段│203,000元│3,700.77│1234/900000│1,030,056元││45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