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簡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簡字第306號
上訴人即被告 鄭德生 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