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7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74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陳慕勤 債務人 陳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零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2749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自民國104年1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之6.66│││3,639元│月27日起││計算│├──┼────┼───────┼───────┼───────┤│002│新臺幣│自民國104年1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1,603元│月27日起││.74計算│├──┼────┼───────┼───────┼───────┤│003│新臺幣│自民國104年1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1,384元│月27日起││.74計算│├──┼────┼───────┼───────┼───────┤│004│新臺幣│自民國104年1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8,472元│月27日起││計算│├──┼────┼───────┼───────┼───────┤│005│新臺幣│自民國104年1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881元│月27日起││計算│├──┼────┼───────┼───────┼───────┤│006│新臺幣│自民國104年1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3,687元│月27日起││計算│├──┼────┼───────┼───────┼───────┤│007│新臺幣│自民國104年1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839元│月27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