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3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3953號債權人鎮家寶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銘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杜運桂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57張借款條之「彩色」「影本」(因原影本借支人姓名被指印覆蓋不清楚)。
㈡提出本票票號TH175060、TH175061、TH175063、TH175071
、000000○張本票之「彩色」「影本」(因原本票影本發票人姓名被指印覆蓋不清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