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175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吳秋霞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 謝木祥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2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已於
107年7月20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此有異議人提出之民事異議狀附卷可稽,而本件異議人於107年8月14日始提出異議(本院收狀日期為107年8月14日),顯逾法定期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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