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小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小字第902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告 林青榆
林乙 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 林乙函 住所設於屏東縣○○市○○里○○鄰○○路○○○號5樓之4,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紙附卷可稽,而被告林青榆之個人戶籍資料雖顯示其設於通霄鎮戶政事務所,惟其於民國98年至101年間之就學貸款申請書,均記載其通訊地址為:屏東縣○○市○○里○○鄰○○路○○○號
5樓之4,本院依此址寄送訴訟文書通知,經管理委員會收受,可認屏東縣上址為被告林青榆之住所,是被告2人之住所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