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合夥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14號原告 陳書豪 原告 吳誼柔 被告 葉欲 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協同辦理「小立野餐飲社」之合夥財產清算,然兩造間之合夥財產既未進行清算,尚無從認定其交易價額,因而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爰依合夥契約書所載,原告陳書豪及吳誼柔之出資額各新臺幣(下同)60萬元據以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萬元(計算式:60萬元+60萬元=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