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189號債權人 許秀如 債權人 許昭宏 債權人 何幼鵬 債權人 張玫如 債權人 尤怡琄 債權人 陳紹平 債權人 李芷嫻 債權人 張玲蒨 債權人 賴冠竹 債權人 何玉雪 債權人 林仕軒 債權人 楊晴雯 債權人 簡敏惠 債權人 蘇首安 債權人 劉玉英 債權人 梁鈺婷 債權人 林威宏 債權人 林祥旭 債權人 吳庭姍 即 吳金英 債務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秀如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捌拾叁萬貳仟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昭宏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貳萬貳仟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幼鵬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萬肆仟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玫如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尤怡琄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紹平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元。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芷嫻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玲蒨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陸仟元。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冠竹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元。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玉雪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貳仟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仕軒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晴雯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簡敏惠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首安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玉英清償新臺幣陸佰捌拾捌萬貳仟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梁鈺婷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陸仟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威宏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祥旭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庭姍即吳金英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
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玖仟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