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137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心皓
左忠信嚴世安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588號),本院就被告等被訴傷害及公然侮辱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鄭心皓被訴傷害及公然侮辱部分、左忠信及嚴世安被訴公然侮辱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劉冠群 告訴被告鄭心皓傷害及妨害名譽等案件及告訴被告左忠信、嚴世安2人妨害名譽等案件,公訴人認被告鄭心皓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左忠信及嚴世安均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及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已據告訴人劉冠群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乙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審易字卷第29頁),依照上開說明,爰就被告鄭心皓被訴傷害及公然侮辱部分、被告左忠信及嚴世安被訴公然侮辱部分,均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被告鄭心皓另被訴妨害自由部分,將由本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852號另為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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