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391號債權人台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掙強 代理人 嚴勤福 債務人高賢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261,288元│101年12月9日起至│百分之1.5│102年1月10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行政院原││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住民族委員會規定之貸放準利率│││││││加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貸放之利率加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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