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65號原告 洪禎蔚 現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曜辰間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