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26號聲請人 劉和惠 代理人 高福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家鋐附表:113年度除字第62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明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E-000163~80-NE-0001675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