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281號債權人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喻興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怡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案外人 黃進崑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請於聲請狀增列債務人黃怡如之法定代理人(依所附相關資料顯示,債務人黃怡如為未成年人。
三、債務人黃怡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