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調裁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調裁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調裁字第8號聲請人A02住○○市○○區○○路0000巷00弄0號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A03上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相對人應認領非婚生子女A01(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其子女。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理由
一、本件請求認領子女事件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但兩造前經血緣鑑定,對於醫療機構出具之血緣鑑定報告書檢驗結果真正性不爭執,並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規定,合意聲請本院裁定終結,自應由本院依前揭規定而為裁定。
二、又按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民法第106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在未締結婚姻關係下,於96年8月21日生下A01,嗣兩造約定相對人約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元之扶養費用予聲請人,直至非婚生子女年滿20歲。
相對人原本均按月依約給付扶養費,詎自110年1月起,相對人未再給付。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之規定,相對人長年支付非婚生子女A01之扶養費,足認相對人已有認領A01之行為,為此,依法請求相對人認領A01為其子女等語。
四、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A01與相對人間具有親子血緣關係乙節,有成大醫院婦產部分子遺傳室出具之血緣鑑定報告書(記載:A03與A01,其親子關係概率值為99.0000000%)為證,佐以兩造對該鑑定報告檢驗結果真正性、A01係聲請人自相對人受胎、相對人同意認領等事實均不爭執,亦有本院合意程序筆錄存卷可查。
(二)綜合上開事證,聲請人本件主張,要屬真實可採。其請求相對人應認領非婚生子女A01為其子女,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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