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90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鄭志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捌仟伍佰捌拾壹元㈡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肆仟壹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志龍於民國93年9月17日簽立住宅貸款契約及增補條款契約書各一紙,向債權人借款(1)200萬元正(2)160萬元正,並於民國93年12月29日交付款項,借款期限為30年,並有利息之約定,按年息(1)2.375%(2)2.7%計算,以每個月為一期,分360期,按月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交付借款本息,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契約之約定,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詎上項借款債務人均僅繳償至民國100年8月28日止,尚共積欠本金2,982,721元及應付利息、違約金,履經催索均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49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志龍│自民國100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2.375%│││173858││月29日起│││││1元│││││├──┼───┼─────┼──────┼──────┼───────┤│002│新臺幣│鄭志龍│自民國100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2.7%│││124414││月29日起│││││0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志龍│自民國100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3858││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鄭志龍│自民國100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4414││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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