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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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29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慧芬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壹仟陸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