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09號原告 莊淑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孟薰 、 楊邱秋月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53萬1,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53萬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