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6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志昌選任辯護人吳茂榕律師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11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106年8月29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楊祐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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