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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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50號原告 高冬玉 被告 林朝騰
洪玉票 孫素琴 邱麗安 張玉蟾 吳小萍 劉柄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違反銀行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胡宗淦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曉郁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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