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金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金字第45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眉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正坤 間因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6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8,572,6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3,2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聲明及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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