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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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因恐嚇取財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68號原告 吳建雄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 律師被告 吳再添 籍設住○○市○○區○○街00號0樓之0(臺北○○○○○○○○○)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之金額等尚須調查而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趙德韻法官吳玟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維辰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