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6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6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68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邱華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柒拾柒萬零捌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壹拾肆萬零捌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華林分別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21
日及民國(下同)107年2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1.新臺幣1,00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6年3月21日起至民國(下同)111年3月21日止分60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6年6月21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6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5.280固定計息。2.新臺幣15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7年2月2日起至民國(下同)112年1月21日止分60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7年5月21日止以年息百分之
1.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7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8.000固定計息。
(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07年6月21日起即未依
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911,754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孔秀蓮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468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華林│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770857││七年六月二十││二八│││元││一日起│││├──┼───┼─────┼──────┼──────┼───────┤│002│新臺幣│邱華林│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140897││七年六月二十│││││元││一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華林│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770857││七年六月二十││以內者,按上開│││元││一日起││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邱華林│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40897││七年六月二十││以內者,按上開│││元││一日起││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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