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小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叁仟肆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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