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446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4467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蔡宛芸 (兼送達代收人)

吳昶毅

被告 張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零參拾捌元自一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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