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1年度虎簡調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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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虎簡調字第49號

聲請人 謝建復

相對人 廖祐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借款未清償,因相對人有意清償債務,雙方初步達成還款共識,然希望以書面方式將日後還款計畫以文字確定等語,而向法院聲請調解。惟本件聲請人就聲請調解之債權,已取得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827號確定支付命令,業據其自陳在卷,並提出上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是相對人如不為清償,聲請人本得以上開確定之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對相對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並無透過本院調解程序再行取得法院調解筆錄之書面作為執行名義之必要,是本件難認有調解之必要,依前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曾鈺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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