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埔刑簡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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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埔刑簡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埔刑簡字第153號被告 葉志昌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埔刑簡字第153號判決在案,惟查被告葉志昌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