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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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159號債權人天郡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靜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逸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李逸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李逸芯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號4樓」。
三、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李逸芯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