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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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 張清龍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 律師被告 林鄭清妙 按耕地租佃爭議案件,非由該管耕地租佃委員會,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之規定移送法院,而由當事人逕行起訴者,不問其原因為何,均不能免徵裁判費用(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614號裁定可資參照)。查本件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255,000元(公告現值24500元/平方公尺x990平方公尺=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5,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