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628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林銘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貳仟玖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92,973元96年8月2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18.15%自96年9月28日起至97年3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15計算之違約金。自97年3月28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3計算之違約金。另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