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5488號債權人 吳榮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榮華 即皇鼎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請求金額為何?依釋明資料合計金額僅為新臺幣玖拾伍萬元。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