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號原告陳O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 律師(法扶律師)法定代理人 鄭雅玲 被告 簡鈺方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簡字第2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陳O於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5號被告簡鈺方被訴詐欺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蔡瑞紅法官黃夢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張亦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