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花交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花交易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秀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2年度花交易字第16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秀卿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以102年度花交易字第1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告訴人已於簡式審判程序中具狀撤回告訴,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曉萍
法官林季緯法官廖晉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