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親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親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親字第13號原告A02住○○市○○區○○里○○00號之41被告A03原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追加起訴狀補正未成年子女A01為被告(以被告A03為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追加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將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按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家事事件法第6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情形者,如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為補正,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此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查本件原告僅以其前夫即被告A03為被告,未列未成年子女A01為被告,依上開說明,其當事人不適格,因有限期命原告補正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按主文所示之方式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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