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2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259號原告 林月娟 被告 涂奕珉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附民字第1259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如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2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11日宣判。原告於113年7月22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