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保險上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保險上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求償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保險上易字第5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 律師被上訴人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求償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9月8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黃科瑜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書記官王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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