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8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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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833號
原告 劉東霖
被告 徐信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原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萬9,8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原告於審理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萬4,36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核原告前揭所為係屬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規定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三、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8年5月27日上午2時許,因自自行架設之監視器錄影畫面中看見被告進入其所居住公寓之樓梯間,認被告又有破壞其機車之可能,即下樓攔阻被告,被告竟將原告推倒、壓制在地,且於原告倒地未起時,以腳踢踹原告腳踝處,致原告受有右前臂多處擦傷、雙手多處擦挫傷、雙踝擦挫傷、右上背擦挫傷、前胸壁擦挫傷、雙膝擦挫傷、左前臂擦傷等傷害,受有支出醫療費用3萬4,365元,併請求精神慰撫金6萬元等語。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求為命被告給付9萬4,36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四、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五、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汐止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湖前診所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藥單內容與門診費用收據;秀峰中醫診所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明細收據等件為證(本院卷第31至71頁)。經查,原告前以本件侵權行為同一基礎事實,對被告提出傷害罪之刑事告訴,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該署108年度偵字第17416、17417號),並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203號判決處被告拘役25日,有判決足資參佐(本院卷第15至29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附具理由答辯以供本院審酌,足認原告主張,應堪信實。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應屬有據。
(二)醫療費用部分:
原告請求醫療費用3萬4,365元,有汐止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湖前診所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藥單內容與門診費用收據;秀峰中醫診所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明細收據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1至71頁),核該等費用均屬必要且合理,應予准許。
(三)精神慰撫金: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慰撫金之核給標準,應斟酌雙方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決要旨參考)。本院審酌本件侵權行為過程、爭議起因、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情節為兩造互相攻擊、出手而達互毆之程度,及原告因被告之侵權行為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及原告自陳為國中畢業,已婚,職業為廚師,每月薪資約5萬8,000元,扶養2個小孩等情(本院卷第108頁),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6萬元,當屬過高,應以5,000元為適當,逾此金額之請求,要難准許。
六、綜上,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用3萬4,365元、精神慰撫金5,000元,共計3萬9,36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
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