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9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937號
原   告  黃睿豐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般若流行精品店發支付命
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7,6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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