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08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089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之4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壹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陸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玖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