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VUHOANG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估價單壹本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NGUYENVUHOANG因犯賭博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075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二聯式估價單,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075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扣案之估價單1本,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明確(警卷第10頁),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書記官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