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7號上訴人 蔡式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洪章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8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本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