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13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俊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9,8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