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原告 盧智源 被告 江冠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8年度易緝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江冠輝因本院108年度易緝字第25號詐欺等案件(原案號:106年度易緝字第14號),經原告盧智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淑珍
法官游欣怡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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