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28號原告 黃淑惠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謝亞哲 律師 朱一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苑信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7,4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慶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