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5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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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85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勳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國麟 即張國麟耳鼻喉科診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