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非訟代理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蘇雅琪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朱天輝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朱天輝(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設籍:臺東縣○○市○○里○鄰○○路○段○○○號)於民國一○七年五月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朱天輝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朱天輝原係岩灣技能訓練所前身即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訓第二總隊共同事業戶之收容人,其自民國104年5月5日失蹤,迄今已逾3年,且查無入出境紀錄。因失蹤人失蹤時已年滿80歲,在臺亦無配偶子女, 爰依 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規定,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同法第9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朱天輝戶籍謄本、臺灣省臺東縣戶籍登記簿、臺東戶政事務所108年3月12日東臺東戶字第1080000921號函、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中興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登記表、岩灣技訓所104年1月14日岩技所總字第10400101160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04年1月16日移署資處明字第1040010056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年12月28日保普生字第10713040490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縣榮民服務處107年12月26日東縣服字第1070007766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12月27日總處資字第1070059570號函、臺東縣臺東市公所108年1月17日東市殯字第1070044622號函、臺東縣政府108年1月3日府社福字第1080000293號函、108年1月7日府社救字第1070276033號函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件為證,又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101年至107年之財產所得清單,亦查無其有任何財產及所得資料(見本院卷第12至18頁),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行蹤不明應屬真實。再本件經本院於108年6月25日在本院之公告處為失蹤人生存陳報公示催告之揭示後,迄今尚無人為失蹤人生存與否之陳報等情,亦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2及34頁背頁)。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失蹤人現尚生存或另有死亡之時,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定107年5月4日下午12時(即失蹤人失蹤滿3年最後日終止之時)為失蹤人死亡之時。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