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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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家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聲字第52號聲請人甲○○即收養人乙○○聲請人丙○○即被收養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二項所定認可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亦為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所明定,是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即應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養子女之住所係設於嘉義縣民雄鄉社溝五十一號之十,除據收養人甲○○於本院審理時陳述甚詳,並經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一件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為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蔡萍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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