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6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黃麗蓉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靜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0,545元,及其中新臺幣175,639元,自民國98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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