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2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2066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哲安 、鄭哲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鄭哲安、 鄭介紘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姓名。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