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95號原告 温鳳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淑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楊思賢

更多裁判書